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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規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
【點擊數:1567 更新:2010/11/10 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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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10]5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根據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財[2010]2號)和《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37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秋季入學開始,中央直屬高等院校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收取教材費、體檢費等代收費時,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而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向學生提供自愿有償服務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社會捐贈款項,應按規定向捐贈方出具《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統一收據》。 二、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票據,加強各類票據管理,不得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收取代收費或服務性收費,不得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服務性收費,也不得用稅務發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代收費。 三、中央直屬高等院校票據使用和管理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票據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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