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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點擊數:3664 更新:2007/12/17 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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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于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第三條 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ㄒ唬槭杖‖F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ㄈ┓峭豢刂葡碌钠髽I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ㄋ模槭召彿乾F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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