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網站首頁|關于我們|業務指南|審計成果|執業培訓|執業準則|法律法規|行業動態|文檔中心|疑難解答|人才招聘 |
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管理咨詢萊蕪市集體土地房屋登記辦法
【來自:建設信息 點擊數:2666 更新:2008/11/19 13:56:06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 第三條 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應當遵循產權明晰、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姓名;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房屋登記機構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二)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審核。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四)公告。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無異議,方可予以登記。 (五)記載于登記簿。經房屋登記機構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六)發證。 第七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三)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四)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五)其他有關材料。 村民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按照本辦法對房屋初始登記前,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由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后,以實際房屋所有人為申請人辦理初始登記。 第八條 因歷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關手續不齊全,經調查其房屋權屬無爭議,申請人出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來源保證書,所在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后,予以登記。 第九條 對到本村以外農村新社區購買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委會出具交回宅基地證明,可申請新的住房登記。 第十條 初始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十一條 初始登記后,因房屋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實發生后,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證明文件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和受讓人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證明。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依法以集體土地房屋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十四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四)被依法征收、沒收或查封的; (五)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 (六)屬于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的; (七)其他依法不準登記的。 第十八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1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字樣。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閉窗口】
|
濟南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84號魯潤名商廣場B-802 郵編:250001 棗莊公司地址:山東省棗莊市新城嘉匯大廈4樓C區 郵編:277800 傳真:0632-3185579 監督電話:0632-3122388 業務聯系電話:基建審計一部:0632-3353859 基建審計二部:0632-3686168 審計查證一部 、驗資部:0632-3129168 審計查證二部:0632-3188076 招標代理:0632-3155626 資產評估部:0632-3128859 財務部:0632-3188056 策劃發展部:0632-3155676 辦公室:0632-3185579 |
|
![]() | 版權所有@2005-2025 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技術支持:西橋網絡 魯ICP備06039232號 總計訪問:3152101 今天:336 昨天:4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