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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審計
【點擊數:9962 更新:2007/11/2 16: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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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審計系經法院裁定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后所進行的審計。此項審計的委托人多為破產清算組。審計目的主要是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至裁定破產日的賬面數進行核實確認,清算組將向債權人會議報告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至法院裁定破產日間的審計核實情況。企業通過本單位申請或債權人提出要求破產清償到期債務,經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書”并依法進行破產還債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全部財產,委托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協同清算組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和評估,為破產清算和清償債務提供依據。
本階段的審計重點是對經法院裁定破產前六個月之內仍在持續經營階段的會計信息進行再確認和監督,對破產裁定日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計和核實。其適用的會計法規應以現行的會計制度為準。由于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對其不再持續經營的相關科目,除需報批核銷的有關資產科目如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外,對其他不再持續經營的有關科目如待攤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要弄清事由,進行分析研究后按規定轉作損益,對不宜轉作損益的,應列出明細清單留待清算期中再作處置。本階段的審計重點為:
1.對審計資料進行復核
由于破產前的審計時點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接手破產審計時,應將破產前審計中提供的“審計賬項調整表”逐項核對企業是否作了調賬。對破產前審計的基準日到裁定破產日的會計事項進行審計核實。
2.按照“破產法”規定,對下列事項應提請破產清算組、法院批準或裁定:
。1)對各項資產(包括現金、銀行長期末達賬、有價證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組要組織專人核實,確實無法查明的,應提出核銷建議。
(2)對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銷售的產品應進行函證或上門核對,經核對有差額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賬務處理。無法查清原因的應作說明,提出核銷意見。
(3)對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賬戶中已形成費用損失部分,作進一步核實后,提出核銷的建議。
(4)對無形資產應在進一步核實后,確定其中已無實際價值需要核銷的數額提出核銷建議。
。5)對負債,應結合清算組的債權申報工作,要編制“賬面應付款與債權單位申報數核對表”,對無法確定原因的差額款提出處理意見。
3.對控股聯營投資,應進行對聯營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對法院裁定聯營企業一并破產的,應對該聯營企業進行徹底審計,并將聯營企業資產負債納入破產企業一并清算。
4.對下述事項應進一步落實:
。1)超過3年不能收回的應收款數額及雖未超過3年,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數額。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確產權歸屬,進而確定其中破產財產和擔保財產的數額。
。3)用作抵押財產的有關資料和財產數額。
。4)用于企業福利性設施的數額及相關資料。
5.按審計法規要求還應對下列事項逐項核實:
(1)對收回的各項資金,應查清來路,驗證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賬。
。2)對各項支出著重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尤其應注意有無作弊、虛列支出,甚至貪污私分的問題。
(3)復核各項應計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如各項借款利息、折舊費、應付水、電、氣費等是否已經足額計提至裁定破產宣告日(可發詢證函)。
。4)審計是否正確計提了各項稅款(可發詢證函)。
(5)有無擅自歸還未到期負債問題。
。6)對減少的資產應審查減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應注意是否餓故意壓價出售,無償轉讓、隱匿、私分等問題。
。7)審查有關賬項的調整,核銷情況,檢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無擅自調減資產、調增虧損的問題。
。8)審查各項已實際發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賬。重點督促企業職工將手持的支出憑證(如醫藥費單據、差旅費單據等)及代企業收回的現金、有價證券、個人持有的備用金等全部交財務部門入賬。
。9)沖銷壞賬準備,對企業壞賬準備尚未銷賬的,以及按民法通則超過三年的應收款項及財政部門對超過三年以上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賬面價值的70%提取壞賬準備,1年以上3年以內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賬面價值的40%計提壞賬準備的規定,在審計中對所計提的壞賬準備予以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