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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財務審計關于印發 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文件
【來自:政府紅頭文件 點擊數:2357 更新:2022/4/24 13: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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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 《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魯價費發〔2010〕187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試行期兩年,期滿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二、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在山東省注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下同)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省外會計師事務所來我省執行相關業務,其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下列審計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收費的形式及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制定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審計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確定。 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為依據,并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因素。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可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服務范圍和收費標準。確定收費標準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者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或資產總額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十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的,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跨省提供業務服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執行所在省的收費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執行業務,所需差旅費、住宿費等,由委托方支付,具體支付標準和形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收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規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四)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標準收費或以單純壓價方式承攬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由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合同約定協商解決;也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物價局會同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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