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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點擊數:8030 更新:2007/12/4 10:08:19 】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1.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國家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例:軟件行業超過3%稅負繳納的增值稅在次月即征即退有關稅款時,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稅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計算。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各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設置賬簿,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
        3.納稅人必須按稅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   
        4.按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納稅人要按照稅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7.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8.必經復議—在納稅上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先復議,后訴訟。
        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選擇復議—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有特殊的要求。罰款只有超過復議、訴訟期才能強制執行。
        9.國家法律、行政潛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0.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般也適用于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僅為行為違法,并不涉及稅款)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欠稅行為及處罰
        處罰對象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但扣繳義務人的處罰上限比納稅人的低。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偷稅行為及處罰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在偷稅上的處罰是相同的。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未按期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不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法律責任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屬于偷稅,對有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偷稅處罰。
        4.抗稅行為及處罰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
        當事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行為:暴力或威脅
        征管法處罰: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處罰金。
        5.行賄行為及處罰
        只有刑法上的處罰,與第6條騙稅行為刑法上處罰相似。
        6.騙稅行為及處罰
        當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納稅人
        行為: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
        征管法處罰: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構成犯罪的,即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7.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非法印制、轉借、倒買、變造、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是新細則增加的內容。起點高,處罰重。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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